2012年国家新的个税法的修改,在社会上引起了沸沸扬扬的讨论,对于国家最终审定的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,甚至有人认为还是偏高。许多上海注册公司的企业主也在关注这一新修政策,因为做为企业而言,总是希望能以最小的成本达到的激励。
针对个税避税的秘密我们可以举例来看看,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的员工,其应缴纳个税322.70元,应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合计2223元,税后员工实际拿到手的月收入约为7454元;但是从企业的角度而言,针对这个员工,工资与保险税收等各项合并企业配套总支出为14410元——约为个人实际收入的2倍!为什么会这样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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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新个税的规定,年终奖的计算中,一共有7个税率,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,也就划定出了6个区间,正是由于这6个区间的临界点,才导致了年终奖“多发少得”的情况。这些临界点分别是:18001元—19283.33元、54001元—60187.50元、108001元—114600元、420001元—447500元、660001元—706538.46元、960001元—1120000元。而企业的应对之策,就是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按整数发,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,考虑除以12个月份,确定发放额,发足额的整数,也就是正好除尽,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!这1元钱就是年终奖发放传说中的临界点。
一般来说,企业员工薪酬一般都分为月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,后者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主要方式。然而,月工资和年终奖支付比例不同,会造成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差异。对企业来说,也就是要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,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,加到年终奖;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,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——这两种“削峰填谷”的操作要视企业最终发给员工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进行权衡确定。
比如某总监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“五险一金”等免税项目后,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元,每月收入为12500元,每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,则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(12500--3500)×25%-1005=1245元。某先生每月税后工资为11255元,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45×12=14940元。
这里面就存在筹划空间。如可以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,按限度适用低档税率,即10%税率推算,假定每个月扣除“五险一金”后给总监发放7000元工资,年终奖金最多可发放66000元,则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:(7000-3500)×20%-555=145元,表明全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740元,而年终奖应纳税额为66000×20%-6660=6540元,则总监全年薪酬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740+6540=8280元。也就是说,税收筹划可为总监节税6660元;从企业的角度来看,这笔6660元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节省下来的。
事实上,节约的这笔6660元钱只是总节约额的冰山一角。也就是说企业不单单通过调整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的方法,少支出了6660元的现金,而且通过降低总监的实发工资,相应的,其“五险一金”的工资基数就下降了,企业相应配套支出就少了。
除此之外,奖金和分红之间也存在一个纳税均衡点。这个纳税均衡点是:发多少奖金(X)交纳的税(Z)与发多少分红(Y)交纳的税(Z)是一样的。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,如果纳税额小于Z,我们就发奖金,因为此时奖金的适用税率低于20%,若是分红就要按20%的税率纳税;如果纳税额大于Z,我们就分红,因为分得再多,税率都是按20%计算,若是发奖金就要按大于20%的税率计算纳税。